第99章 渔歌子(第2页)


    《宋代刑法考》有载,“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,既仗其背,又配其人,且刺其面。
    是一人之身、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。”
    也就是说,到了北宋,刺配之刑开始成为集刺面、杖刑、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,仅次于死刑。
    “配+刺字”
    合起来被称为“刺配”
    ,这是从宋朝时期开始兴起的一种刑罚。
    在讲究“身体肤受之父母”
    的时代,“刺配”
    可以说是一种相当重的刑罚。
    虽然本朝的大赦比较多,每次大赦,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,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,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,可以释放回家;而罪行严重的,则要终身服役。
    但一旦被刺字,便要伴随人的一生,这些犯人就算被释放,也难以洗刷掉脸上的印记。
    这些水匪一旦被拿获,即便尔等未害人命,但刺配之刑是逃不过的。
    嗯,少不得要在颊边刺个“夺”
    字——这种纹身可一点都不酷。
    大宋律法规定,罪犯脸上刺的字,根据所犯罪名而定,对于盗窃犯,刺“窃盗”
    或“盗”
    ,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,要刺“抢夺”
    或者“夺”
    字,对犯有劫窃官仗、伤害吏人等罪者,在犯人两颊黥上“劫”
    字,诸如此类。
    而犯人的罪状不同,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。
    凡是盗窃罪,要刺在耳朵后面;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,所刺的安排列成一个方块;若为杖罪,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,三犯杖刑移于面,径不过五分。
    苏三望着正攀附而上的水匪,已能看清那一张张凶相尽露的脸庞。
    他唇角掠过一抹哂笑,仿佛看到这些脸庞刺了个刺眼的“夺”
    字。
    “准备……”
    他扬起了手,然后切下:“动手!”
    苏府二十名护卫多是出身京城御拳馆或西军退役军士,平素训练用的是军中那一套,纪律严明,令行禁止,而且装备精良,配合默契,还真不当这些个“土鸡瓦狗”
    当回事。
    而王家扈从及许家护卫早折服于苏三等人的战斗力,自是以其马是瞻。
    苏三一声令下,众人向后退了两步,除却神拳苏八,余者皆亮出了称手兵刃,严阵以待。
    需要说明的是,宋代七次颁布禁止私人藏有武器的各种法律,地从京师扩展到全国,武器种类从兵器扩展到了老百姓生活日用的刀具。
    兵制有云:“开宝三年五月,诏:‘京都士庶之家,不得私蓄兵器。
    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,寄掌本军之司;俟出征,则陈牒以请。
    品官准法听得置随身器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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